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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员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2006-11-12 09:31  文章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创建"三湘第一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与原则)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每年度为芙蓉区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且缴纳区级税收的经济实体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区委、区政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奖当其功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三条(引资创办企业奖)引荐客商来芙蓉区投资创办企业(国内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到位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外汇按实际发生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上,且国内资金兴办项目的税务登记在芙蓉区的,或者国外境外资金兴办三资企业的法定注册地在芙蓉区、符合税收分成条件的,区委、区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引荐者引资创办企业奖,其中,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8‰;4000-8000万元人民币,奖励7‰;500-4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

第四条(引资并购企事业单位奖)引荐客商购买或兼并芙蓉区区街企业或事业单位,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方或兼并方有实际出资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区委、区政府授予引资并购企事业单位奖,按照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方或兼并方实际出资额的3‰授予引荐者引资并购企事业单位奖。

第五条(引资捐献公益事业奖)引荐国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赞助资金20万元以上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区委、区政府授予引资捐献公益事业奖,按捐赠、赞助金额或物品折算金额的6%奖励引荐者。

第六条(向上争取资金奖)凡向区级以上(不含区级)的上级部门争取计划额度外无偿拨款10万元以上用于芙蓉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区委、区政府授予向上争取资金奖,按拨款到位资金的6%奖励争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招商引资组织奖)街道(乡)和区属单位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个项目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引资组织奖,完成任务部分按任务数的1‰,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按实际超额到位资金的2‰奖励。

第八条(投资奖)国内外客商来芙蓉区投资创办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外汇按实际发生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上,且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确定的日期按时投产并缴纳税收的,区委、区政府授予投资者投资奖,其中,创办工、农业生产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奖励;创办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3‰奖励;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1‰奖励。

第九条(企业固定资产再投资奖)缴纳区级税收的内资企业和芙蓉区享有税收分成的外资企业,新增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或者新增二、三产业自主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事先申报并经核实的,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并产生税收的第一年,区委、区政府按其实际固定资产再投资金额的2‰授予投资者固定资产再投资奖。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企业开发的科技产品、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且产品或项目投入批量生产的,区委、区政府授予科技进步奖,其中获国家级奖的,奖励8万元;获省级奖的,奖励5万元;获市级奖的,奖励2万元。
企业开发专利、运用科技成果取得明显成效,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评审组织颁发相关证书的,区委、区政府授予科技进步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并奖励厂长(经理)5000元。

第十一条(企业改制上市奖)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凡获准正式上市发行股票,当年融资过亿元且常年缴纳区级税收的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企业改制上市奖,奖励现金30万元。

第十二条(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家奖)区委、区政府每年从当年实现销售500万元以上、税金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农业企业,当年实现工业销售或建安产值2000万元以上、税金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工业、建安企业,当年实现销售2000万元以上、税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商业企业和当年批发零售贸易额5000万元以上、税金比上年增长20%的专业市场中,择优授予明星企业的荣誉称号;同时评选个人素质好、管理水平高、法律意识强的明星企业厂长(经理),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每人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诚信经营奖) 区委、区政府每年组织对区内企业(市场)开展诚信经营评比活动,评选消费者满意、投诉率低、经营效益好的诚信企业(市场),授予诚信经营奖,每个企业(市场)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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