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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员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6-11-12 09:42  文章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创建"三湘第一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长发[2003]1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

1、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均对民营经济全面放开,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没有明文规定的允许条款等理由加以限制。

凡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经济加快进入。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为重点,打破行业垄断和保护,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道路、水资源、园林、环卫、环保、科技、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2、注册登记门槛。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允许企业和个人以所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价折股,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认缴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依法设立,其余部分可按规定分期注资到位。对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基本符合设立条件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式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式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3、放宽投资人资格。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

4、简化登记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由有关部门在3-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除国家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外,其他收费一律取消。

5、鼓励外区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入我区。迁入我区的企业总部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登记时,实行以下政策:(1)迁入企业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市区。来区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营销中心等,其专职人员户口关系可迁入市区。(2)迁入企业总部,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自注册登记时起,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地方收入留成部分,下同),后五年为该企业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外地迁入的大型企业(年销售收牛3亿元以上)可享受我区扶持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3)来我区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优先供应,对达到相当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区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补助。

6、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我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民间资金兼并或整体收购我区企事业单位时,在净资产的确定、收购价格的优惠、付款方式等方面,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执行。被收购资产规模较大,一时难以全部买断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有偿使用。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所用土地原为行政划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上级批准,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努力改善供地融资服务,加大税收财政支持力度

7、实行土地出让优惠。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经济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优先保证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民营企业项目进入科技工业园,可以协议方式低于成本价供地,其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可以视项目性质采取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五年)、记帐付息、价款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置,有关土地税费按程序报批减免。凡投资商业、娱乐、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可以参加土地市场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政府可以视项目性质申报市政府批准采取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两年)、记帐付息、出让金和价款作价入股(政府委托有资格的资产经营机构持股)等方式处置。国土部门要协助及时办好用地手续,由市级审批的手续两周内办结。企业所签项目用地过期不用的,依法收回。转做他用的,一次性追缴有关费用。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实行挂帐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清。在工业园兴办园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其项目用地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用地,实行年租金制。对工期紧、所需报批时间较长的内外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批准手续,区国土部门优先实行拆迁腾地。

8、改善对民营经济的融资服务。积极组建政府出资引导或企业互助性会员制和自然人合股等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银企担保关系。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争取各有关银行增加对我区民营经济的信贷,运用多种信贷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制约。鼓励、引导和支持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创造条件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或者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无偿援助以及争取国债资金的支持。鼓励支持私人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实业投资,积极组织和引导民营企业对外招商引资。

9、落实对民营经济的税费优惠。认真落实可适用于民营经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所有新办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隆平农业高科技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新办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资工业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审核认定,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该条件的新办劳动服务型企业三年内还可免征营业税;不足30%的,三年内按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民营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对纳税数额较大或税收增幅较大的民营企业,区政府按规定授予新办企业税收贡献奖、税收增长奖或纳税大户奖。对进入科技工业园和朝阳电子科技街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0、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支持。从2003年起,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科技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工业发展基金,采用贴息、垫息、股权投入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深加工型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开发建设。政府今后设立的各类面向企业的基金等财政性投资,要向民营经济倾斜。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申报国家技改出口项管资金贴息和出口产品研发资金补贴。各部门争取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性补助扶持资金,要把民营企业纳入规划,同等对待。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技入1000万元以上,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三、引导民营经济提高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11、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鼓励民营企业重视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创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民营企业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和联合。企业研发费用和为研发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单台在10万元以下)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科技工业园和朝阳电子科技街内的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认可,免征营业税;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有盈利的科技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其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凡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企业。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民营企业开发科技产品、项目和运用科技成果取得明显成效的,按规定授予科技进步奖或科技进步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引导民营经济创新组织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的私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支持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从家族式经营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人力资源、财务、质量和市场管理,逐步健全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良好的管理基础。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2、保护名牌和鼓励企业创名牌。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品牌经营,开发"名、优、特、新"产品,培育和形成一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凡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和国家质监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以在本区范围内各类行业名称中受到全面保护。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

13、着力推进民营企业诚信建设,尽快建立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监管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制度。对民营企业试行信用评估,健全信用档案库,加强信用基础工作。民营企业要主动向银行和税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等信息资料,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还贷,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通过广泛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以及诚信经营奖评审等多种形式,努力培养诚信市场主体,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资信透明度和知名度。整合信用资源,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努力构筑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四、切实加强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14、进一步突出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区委、区政府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考核办法,加大目标考核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党政主要领导下大力抓民营经济工作,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营业中的好典型,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经验,给予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和舆论支持。每年表彰和奖励一批先进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参加有关评先活动。

15、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对到我区投资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特事特办。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由区街两级招商机构代办相关手续。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明确专人跟踪服务,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位县级领导负责联系协调。建立健全领导联系项目制度、招商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受理工作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查处。实行职能部门公开承诺制度、环境建设监督员制度、发展环境评估制度、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把环境建设列入单位和个人政绩考核的范畴。每年开展"市民评议政府"活动,公布评议结果,实行奖惩兑现。严格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严禁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索、拿、卡、要"行为。对无恶意违规行为或影响不大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查不罚制"。区工商部门要改进收费方式,实行阳光收费;加强指导,寓管理于服务。交通、交警、卫监等执法部门都要解放思想、创新措施、加强协调、通力协作,努力加强和改进对民营经济的服务。

16、切实维护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违反规定给业主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政法机关要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公正执法、平等保护的理念,建立和健全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制,依法平等保护个体工商业主和民营企业的权益。区法院要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职能,严惩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犯罪,保障民营经济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挥民事审判的调节职能,快审快结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案件,一般在二个月内审结,慎用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制止行政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尽可能减少因诉讼纠纷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持廉洁办案,不为民营企业添麻烦,添负担,并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缓交诉讼费。区检察院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讲究工作方法,严格工作纪律,注重办案效果,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并在户口办理、消防管理、治安维护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民营经济中一些政策法律界限不清、可查可不查的问题坚决不查;不插手民营企业的经济、债务纠纷;不对那些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民营企业处罚过重而使其无法生存;不得非法进入民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民营企

业家、个体工商户的住宅进行清查搜查;不得简单采取到民营企业扣车、封账、抓人等侦查措施,对民营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一定要避免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要杜绝由涉案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出钱办案和坐支截留赃款的现象,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正、文明的法制环境。

17、切实解决民营经济业主的实际问题。简化出入境手续,民营企业的人员因商务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培训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开辟车辆绿色通道,来我区投资企业仍使用当地牌照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由我区申请办理长沙市区长期通行证,有关长沙市规费收取按本市车辆对待。帮助来我区投资企业解决子女就读问题,来我区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由区教育局要按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在我区中小学就读。对民营企业和外地来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本区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可以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评审,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的评选工作,参加相关的评选表彰活动。

原有关对外开放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凡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没有冲突的,继续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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